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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05-10 03:04  悬赏 10  发布者:JJP4469 回答:(0)
原告陈**等27人,均住某市市交通家园。被告林哲春,**大酒店经营者,住某市交通路220号。原告陈明等诉称:2011年1月28日,被告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告居住的“交通花园”小区内开设饭店。并非法将公用房屋打开一个门通向小区,又利用二楼公用平台洗菜、洗刷餐具,污水流到小区内,造成污染。被告经营时,灶间引风机的噪音和所排放的烟雾都很大,被告的上述行为影响了小区的安全,造成了环境污染。故请求被告立即封上通向小区的门、退出公用平台、消除引风机震动的噪音,治理污染、合理排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问:(1)原告与被告的纠纷是物权法中的什么问题?(2)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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