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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

上海-黄浦区 05-11 21:58  悬赏 0  发布者:五月哈哈 给我留言  回答:(6)
甲方(某物业)与乙方(我司)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条款中有一条款为第一期合同时间为2008至2013年,第一期期满后,若甲方无异议,合同从2013年续签至2016年。
请问第一期合同期满后,乙方可以提出不续签吗?可以的话,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1 22:02
可以提出不续约。
回复时间: 2012-05-11 22:18
可以拒绝续签。不是违约行为。
回复时间: 2012-05-11 23:18
我认为不可以简单的以乙方不想续签为理由不予以续签,建议谨慎应对
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来电来访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5-12 09:53
可以提出不续签
回复时间: 2012-05-12 10:09
可以提出不续约。
回复时间: 2012-05-12 12:47
乙方不续签,属于违约。

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向我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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