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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的滞纳金
重庆-渝北 12-11 10:07 悬赏 0 发布者:zhouxu……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们小区原物管2013年4月单方面宣布撤出,并从5月1日起终止了服务。因当时不在家,原物业方也未联系收取,也未向我们提供过缴纳费用的办公地址,或说明债权转让给新物业。后进来的物业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声称与开发商(好像是2009年就已经交房)签了协议,接管小区物业,表示继承了前物管的债权,催收过这费用,但因该物管费用系与前开发商产生的,目前的物管并未向我们出示协议,而只是口头告知,故一直未缴纳。前几天收到原物业的律师函,催收这笔费用并要求按每天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
我想请问:原物业方在3年多未联系收取拖欠物业费用,是不是意味着放弃了债权?在3年多既未主动联系、又未提供缴纳费用地址、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要求业主缴纳滞纳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我想请问:原物业方在3年多未联系收取拖欠物业费用,是不是意味着放弃了债权?在3年多既未主动联系、又未提供缴纳费用地址、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要求业主缴纳滞纳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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