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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03-15 16:48  悬赏 0  发布者:k07020…… 给我留言  回答:(1)
陈某系个体建筑包工头,无建筑施工资质,亦未领取营业执照。2000年11月,陈某承包了两幢三间三层居民用宅楼的建筑工任务。之后又将其中的钢筋工业务分给杨某之夫叶某(杨、叶均无钢筋工资质)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实际施工量计算,每吨钢材施工费250元。11月21日,叶某带领其妻杨某及另外两个钢筋工进场施工,还制作了11月21日至12月20日的钢筋工出勤表。同年12月9 日,杨某夫妻二人发现房屋二楼间墙体未预留施工洞,无法搁置钢筋,遂请示陈某,陈叫叶某代人帮助凿洞,未明确凿洞工资如何支付。11日杨某在凿洞是应用力过猛,至钢钻反弹击中左眼。经当地医院检查治疗,确诊为左眼球破裂,由该院建议,于次日去外地医院行“左眼球内容消除术”19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5719.01元,陪护人员住宿费及来往车费计582元。2001年二月21日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2001年二月27日,业主王某与陈某补签了建房协议,约定王某给陈某施工费16700元(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香烟伙食补助等)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王某无关等。2001年三月14日,由陈某出具结账清单,叶某签字,载明叶某承包四间私人房钢筋工程施工,合计十吨,每吨施工费250元,已付1300元,尚欠1350元。3月22日,杨某以陈某为雇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补助费,残疾补助费等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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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3-19 10:18
    您好,怕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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