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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违约的赔偿问题

 03-15 18:22  悬赏 25  发布者:流云1980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长沙 回答:(1)
我是一名在校的学生,高考由于失利,于是成为一名采煤的定向生,那个企业入学时与我签订了《培养与就业协议书》,我想请问的是,"在承诺的最低服务期内,按每少服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赔偿湘煤集团人才培养损失费5万元的标准执赔。"这一条是不是无效的~?


约束条件:
联合培养对象毕业后,违约不到湘煤集团所属企业服务或服务期限达不到最低要求的,除返还湘煤集团为其支付的费用外,在承诺的最低服务期内,按每少服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赔偿湘煤集团人才培养损失费5万元的标准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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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3月15日 19时18分
1、就业协议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想更改签约单位,要承担违约责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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