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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与驳回再审申请书之间的关系

江苏-南通 12-13 19:45  悬赏 0  发布者:133823…… 给我留言  回答:(0)
驳回通知书复查认定的事实与终审判决的认定事实,以哪一个为准?
律师:
终审判决认为:申诉人的房屋于1986年翻建, 并于1992年经南通市崇川区土地管理局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申诉人对其房屋拥有产权,与王连生的房屋是互相独立的。
 
 
而驳回通知书:
“本院复查之后认定以下事实:你在1986年5月8日申请建房执照……,而王连生在1992年(应为1993年,是笔误还是故意?)申请建房时,家庭常驻人口也包含你本人----;上述房产均在拆迁范围内。南通市房产管理局1997年11月1日作出的通房裁(97)字第45号裁决书中已经对你申诉所主张的房屋作出了裁决,并要求在裁决书送达后5日内搬迁。1997年12月9日,南通市政府对王连生户作出通政决[1997]31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此决定也包含你所居住的房屋。你对上述裁决及决定既未实际履行也未依法提起公诉。1998年1月9日,王连生又作为乙方与南通市房屋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也已含有你居住的房屋,但该协议对你所主张的楼上部分认定为违章建筑。后因王连生和你对楼上部分认定为违章建筑、不计算补偿面积等问题反悔未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向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997】31号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在执行期间你对分户提出异议,南通市政府作出通政决【1998】16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对王连生和你同时责令搬迁。”
 

 
根据这前后矛盾的判决,原审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即罗凤英对86年翻建的房屋拥有产权的论断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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