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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女友属于事实婚姻,当初给付彩礼40000,在一起八个月

辽宁-沈阳 12-15 15:37  悬赏 0  发布者:随风 回答:(4)
我与前女友属于事实婚姻,当初给付彩礼40000,在一起八个月,分开后经过法庭判女方返还礼金35000,现在人失踪,电话号也换了,执行厅说找不到人没法执行,我该怎么办?求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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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15 15:44
可以要求的
回复时间: 2016-12-15 15:42
你好:可以列入失信名单
回复时间: 2016-12-15 17:02
积极提供可执行的财产
回复时间: 2016-12-15 17:57
你好,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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