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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看看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办呢
江苏 05-17 13:39 悬赏 0 发布者:handma…… 给我留言 回答:(0)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尉氏县超强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岗李乡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B,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A与被申请人尉氏县超强铅材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1)汴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和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9日作出的(2012)汴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1501-1号民事裁定和(2010)尉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和(2012)汴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
2、将此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3、一审、二审、鉴定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事实
2009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定购冷轧机、分剪机各一台机20米辊道,2010年1月再审申请人将定购设备交付于被申请人并前去对所供设备指导安装。201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所供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提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收到诉状后即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1、该案系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设备是再审申请人按照的特殊要求制作,该设备均不是常规通用产品,属于非标产品,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除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外,应以加工承揽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地又在申请人厂内,故申请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管辖。2、即使该合同为买卖合同的话,在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情况下,那么该案理应依法由再审申请人即一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河南尉氏法院对该案明显无管辖权。
尉氏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非合同纠纷,属侵权之诉,尉氏法院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2010)尉民初字第1501-1号民事裁定】。再审申请人不服裁定,向开封中院提起管辖权上诉,开封中院审查后以同理由驳回的再审申请人的上诉【(2011)汴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
尉氏法院即于2011年3月14日以侵权之诉开庭审理。庭审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明再审申请人所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证据。经过法庭辩论后,尉氏法院迟迟没有判决。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汴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定性为侵权之诉的情况下,尉氏法院在2011年6月13日又将该案由侵权之诉变成了合同纠纷之诉,并且一直没有通知再审申请人。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并未限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一个答辩期内提出,变更案由后应为一个新的案件,应该有新的答辩期。况且这个新的案由将引起管辖权的变动。被申请人又在尉氏法院的指引下提出鉴定申请,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在2011年8月15日已将鉴定意见书出具给尉氏法院,但尉氏法院没有将鉴定意见书送达给再审申请人。尉氏法院通知在2011年9月13日(中秋节的次日)开庭,再审申请人向合议庭申请延期审理。但合议庭收到申请书后未向再审申请人说明情况依然开庭审理,使得该案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在未经再审申请人质证的情况下就断然判决【(2010)尉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尉氏法院这些行为都是违反诉讼程序,在明目张胆的剥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再审申请人认为尉氏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诉讼程序,向开封中院提出上诉。开封中院在开庭后以尉氏法院在二次开庭时再审申请人经过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为由认为尉氏法院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作出(2012)汴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使得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和(2012)汴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对同一个案件出现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认定。(2011)汴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认定该案为产品侵权之诉,(2012)汴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认定该案为合同纠纷之诉。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依据未经质证的;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恳请省高院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尉氏县超强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岗李乡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B,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A与被申请人尉氏县超强铅材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1)汴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和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9日作出的(2012)汴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1501-1号民事裁定和(2010)尉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和(2012)汴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
2、将此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3、一审、二审、鉴定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事实
2009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定购冷轧机、分剪机各一台机20米辊道,2010年1月再审申请人将定购设备交付于被申请人并前去对所供设备指导安装。201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所供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提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收到诉状后即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1、该案系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设备是再审申请人按照的特殊要求制作,该设备均不是常规通用产品,属于非标产品,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除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外,应以加工承揽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地又在申请人厂内,故申请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管辖。2、即使该合同为买卖合同的话,在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情况下,那么该案理应依法由再审申请人即一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河南尉氏法院对该案明显无管辖权。
尉氏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非合同纠纷,属侵权之诉,尉氏法院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2010)尉民初字第1501-1号民事裁定】。再审申请人不服裁定,向开封中院提起管辖权上诉,开封中院审查后以同理由驳回的再审申请人的上诉【(2011)汴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
尉氏法院即于2011年3月14日以侵权之诉开庭审理。庭审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明再审申请人所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证据。经过法庭辩论后,尉氏法院迟迟没有判决。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汴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定性为侵权之诉的情况下,尉氏法院在2011年6月13日又将该案由侵权之诉变成了合同纠纷之诉,并且一直没有通知再审申请人。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并未限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一个答辩期内提出,变更案由后应为一个新的案件,应该有新的答辩期。况且这个新的案由将引起管辖权的变动。被申请人又在尉氏法院的指引下提出鉴定申请,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在2011年8月15日已将鉴定意见书出具给尉氏法院,但尉氏法院没有将鉴定意见书送达给再审申请人。尉氏法院通知在2011年9月13日(中秋节的次日)开庭,再审申请人向合议庭申请延期审理。但合议庭收到申请书后未向再审申请人说明情况依然开庭审理,使得该案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在未经再审申请人质证的情况下就断然判决【(2010)尉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尉氏法院这些行为都是违反诉讼程序,在明目张胆的剥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再审申请人认为尉氏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诉讼程序,向开封中院提出上诉。开封中院在开庭后以尉氏法院在二次开庭时再审申请人经过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为由认为尉氏法院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作出(2012)汴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使得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和(2012)汴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对同一个案件出现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认定。(2011)汴民终字第142号民事裁定认定该案为产品侵权之诉,(2012)汴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认定该案为合同纠纷之诉。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依据未经质证的;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恳请省高院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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