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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司命令为上司跑腿借公司DV,DV丢失后却由我承担责任合理吗?

 05-17 13:42  悬赏 0  发布者:xiaoma……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四川 回答:(1)
2011年底公司上司让我去前台借DV,我去前台以上司名义借到了之后立即交给了上司,随后DV一直在上司手里,期间没有任何关于借记的签名或规定;到了年假之后,2012年2月公司发现DV丢失,疑似失窃,即DV在公司内部丢失,且丢失时间不明。2012年5月公司要求我进行赔偿,而不对上司进行要求,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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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5月17日 13时54分
不合理,你没有过错,不要承担,应该由你的上司承担责任。建议再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建议向法院诉讼解决。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追问:

单位表示DV丢失事件时间拖太长,很多事情很模糊,无法追究太多,所以只追究到直接借出人,即本人身上,而不管是否是我上司命令,这样合理吗?且公司为了避免有案底,没有报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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