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3 生效日期: 2004-08-23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4]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要求,为了加大对我市加工贸易工作的推动力度,动员更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断优化外贸结构和方式,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鼓励我市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1.进一步下放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权。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 
  2.缩短合同审批时限。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无误的加工贸易申请,1个工作日内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实施合同批准复审制度。对企业上报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项目,如有问题,经办人员不得当即予以否决,须报告市外经贸局复审。 
  二、改进海关监管方式,方便进出口货物的快捷通关 
  4.对在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试点中达标的企业给予便利。具体包括:在海关业务现场设立的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经企业申请和海关审核同意,凭企业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对加工贸易企业优先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对从事外发加工的企业,免收风险担保金;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在做封样留存后,免予取样化验;出口货物正常情况下,海关在收到船公司清洁仓单电子数据后(转关出口货物收到口岸电子回执后)3日内签发外汇核销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优先办理联网报关、无纸通关、网上支付等电子口岸推广项目。 
  5.对大中型加工贸易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海关设立专门办事通道,优先办理所有与加工贸易有关的手续,缩短审批期限;允许未具备联网监管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货物的名称和税号合并归类进行合同备案,凭实际进出口时附列的具体规格型号的清单予以核销;支持企业集团公司设立保税集团,简化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加工贸易结转手续;对AA类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6.加快推进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改革。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快与海关的计算机联网,逐步取消纸面手册,推行电子帐册管理。继续推广手册网上审批,完善网上办事平台。 
  三、提高进出口货物的核放和查验速度,建立检验检疫的“绿色通道” 
  7.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根据加工贸易方式及产品的特点,实施不同的检验检疫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推行抽批检验、过程检验、型式试验和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等各种检验监管新模式。 
  8.对部分货物免予品质检验。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加工区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在加工区内自用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对境内其他地区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检验检疫。 
  9.推进电子检验检疫建设。推广应用出口货物快速核放系统和进口货物快速查验系统,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检验检疫电子监管。实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电子报检,在报检大厅为暂不具备电子报检条件的企业免费提供自助式报检服务。 
  10.实施出口商品分类管理和风险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推行分类管理和风险分类管理。 
  11.推进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对信誉良好、诚信度高、年出口货值超过500万美元,且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的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争取开辟"绿色通道"。 
  12.减免检验费用。对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入境原料价值占50%以上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四、灵活购付汇和核销,放宽加工贸易企业的外汇管理 
  13.放宽外汇账户开立个数限制和账户限额。允许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异地开户。上述外汇账户余额可根据外汇资金流量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出口加工区企业、保税区不设外汇账户最高限额。 
  14.方便加工贸易企业购付汇手续。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区进口货物向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直接付汇;允许保税仓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后,凭相关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购汇支付进口货款;允许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企业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购汇支付进口货款,事后办理到货手续。 
  15.简化非贸易付汇手续。简化加工贸易企业向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的外籍员工工资及福利津贴、差旅费、保险费、管理费等非贸易付汇手续。 
  16.扩大进料加工抵扣核销对象范围。从原来的外资企业扩大到中资企业,同时取消事先备案手续。 
  五、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退税力度 
  17.对加工贸易实施海关计算机网络监管的企业,使用电子手册取代《登记手册》后,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料件进境备案清单办理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不再提供《登记手册》。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核销时间依照海关核销进行。 
  六、发挥重点区域作用,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18.发挥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功能。鼓励企业利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和功能,开展加工贸易。对在出口加工区设立企业,在土地等资源上予以优先保证。推动区港联动项目、慈溪出口加工区、镇海液化仓储区的报批与建设。 
  19.支持建立保税物流园区(中心)和保税仓库。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保税物流园区(中心),支持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充分发挥其在加工贸易进口中的料件配送中心作用,使之成为我市加工贸易发展的助推器。 
  20.建立加工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和扶持制度。选择100家加工贸易重点企业,作为市和各县(市)、区重点扶持对象,对这些企业要有专人联系、专项指导、专门服务,并在合同审批、通关、报检报验、出口退税、用汇、设立报税仓库、各类展销会摊位、供电、供水等方面给以重点支持。 
  七、进一步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21.对各地各企业发展加工贸易进行奖励和补助。对市属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以上年加工贸易出口额为基数,增加部分在原每美元奖励0.03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5亿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60%,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3.5亿美元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人民币。 
  对各地区的外贸“孵化器”公司新培育加工贸易企业10家以上,且累计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500万美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人民币。 
  对与海关联网,实行海关联网监管的市属加工贸易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联网费补助;对被海关评为A类等级的市属加工贸易企业,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八、加强加工贸易业务的指导和考核 
  22.指导各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加工贸易人才培训工作,要采取不同形式,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度至少举办二次以上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培训班,各地区也应结合企业需要及时组织各类培训;对新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要主动做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开放部分管理信息资源,帮助企业利用计算机管好本企业的手册。 
  23.建立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开展出口商品退货调查和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完善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退运查询功能,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帮助企业整改,积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 
  24.加大认证认可工作力度。引导企业开展ISO9000、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深入贯彻质量体系标准,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25、加强工作绩效考核。从2005年起对各县(市)、区进行加工贸易绩效考核,并开展先进评比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意见由市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