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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00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2 生效日期: 2001-03-0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2001年-2005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也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是司法行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根本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及《司法行政工作“十五”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实际,制订2001年-200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着眼未来,紧密结合司法行政队伍实际,以全面实施基本素质教育为主线,以优化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为重点,实现由学历教育为主向岗位培训为主的转变;由应急性、临时性培训向规范化、制度化培训的转变,建立科学、完备、有效的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体系,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队伍,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充实队伍,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队伍,用法律法规规范队伍,为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和高素质的人才力量。
       (二)基本原则
       至坚持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根本,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的首位,贯穿于各类教育培训的全过程。要继续深入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武装干警,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做到公正执法,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
       至坚持务实创新,注重实效。要紧密结合司法行政事业及队伍建设的需要,不断改革、创新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和机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至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政治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应依据规划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严格检查、考核、验收制度,形成科学、完备、有效的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至坚持突出重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在全面提高干部队伍基本素质的同时,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及西部地区干部的教育培训,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智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2001年-2005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要认真实施基本素质教育,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加快学历教育步伐,大力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法制观念、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学历结构、专业结构明显改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明显增加,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一)基本素质教育培训
       建立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是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的重大举措。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是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资格教育。从2002年起,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将实行持证上岗。全系统处以下(含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每5年进行一次的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首次考试考核工作2002年底前完成。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由司法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未通过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的人员,离岗学习培训半年并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调离或予以辞退。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除参加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外,还应参加岗位培训和其他培训。
       (二)岗位培训
       各司法厅(局)应按照《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司发通(2000)026号)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努力完成干部轮训任务。
       1.初任培训
       要做好新录用、新调入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使新录用和新调入的干部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达到上岗的基本要求,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
       2.任职培训
       司法行政系统任职的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在到职前进行培训,先到职后培训的,必须在任职后的1年内参加培训。要优先培训从外系统调入的新任职领导干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监狱、劳教系统干警晋升警衔,必须参加晋升警衔培训,每次培训不得少于1个月。
       3.专业知识培训
       根据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各专项工作的需要,确定培训课程,开展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拓宽知识面为重点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使广大干部掌握、精通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成为各部门业务方面的行家里手,有效地履行职责。紧紧瞄准本行业的前沿知识,把握发展趋势,以举办培训班、组织报告会、开办专题讲座等形式,使广大司法行政干部及时了解、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观念,不断拓宽知识面,以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5年中,每人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个月。
       (三)学历教育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司法部“九五”干训规划的基础上,加快学历教育步伐,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到2005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要达到80%以上,县处级以上干部和45岁以下干部大专以上学历的要达到95%以上,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本科学历要达到50%以上。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快学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调整,使干部队伍中本科学历人才和法律专业人才有明显增加。
       (四)高层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积极推进研究生层次高学历人才的培养教育。加强培养在职攻读研究生工作,组织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加强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尽快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使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西部地区司法行政系统人才的培养
       为适应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的需要,要加快西部地区司法行政系统人才的培养步伐,继续在政策、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援助。司法部将有重点地安排西部地区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到经济较发达地区参观考察、挂职锻炼、脱产培训;有计划地举办西部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县处级干部和优秀后备干部培训班。西部地区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自觉将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先导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认真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规划,定期听取教育培训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创造条件。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责任制,将培训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量化责任,硬化考核,强化激励,培训任务完成的情况,要作为各单位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同时,各级领导要起到良好的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带头落实培训规划,保证教育培训任务顺利完成。
       (二)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工作部门要主动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积极争取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教育培训制度,使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考核、任用相结合的制度,把培训工作作为考核、晋升、定级、任职的必备条件。对于没有达到规定的文化程度,及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提拨、任用或继续上岗。要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制度,为干部的提拨任用提供依据。要坚持干部调训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都要按培训计划规定的名额和条件落实培训学员,确保按时完成培训任务。要实行干部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制度。下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培训情况、下年度的培训计划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培训基地是培训干部的重要阵地和主渠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采取措施,在现有培训机构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布局合理,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基地。司法部要建立全国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要建立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地、市司法局和监狱劳教单位也可以建立培训基地,基本形成全系统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要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勇于创新,深化改革,探索和运用现代化教育培训方法和手段,提高教育培训效率和质量。要加强对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优化师资结构,提高师资素质,建立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要加强对培训基地质量的检查评估,严格培训基地的办学条件和质量。
       (四)组织编写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的培训教材。在现有各类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教材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写一批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和形势发展需要的培训教材和辅导教材。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队伍的人才优势,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力求所编教材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实用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组织编写辅助教材。
       (五)加大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争取中央有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按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力争使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从过去每年不少于业务费的3%增加到5%,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培训工作需要,逐年增加,保证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完成。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管好用好,防止浪费,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加大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注重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检查、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通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推广培训工作经验,帮助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五”末,司法部要对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把握培训工作规律,积极探索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新方法、新路子,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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