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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2 生效日期: 2000-02-0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0]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财政厅、土地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0年2月2日


  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办发[1999]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空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尚未出租、出售的商品房项目。
  二、为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空置商品房的销售,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年底前给以免税优惠。
  三、空置商品住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将原出让土地使用权转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通过有关途径进行折扣抵销。
  四、实行限价销售的空置商品房,免收销售环节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对降价销售空置商品房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六、采取多种办法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的进度。可以将空置商品房转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拆迁安置房;也可以根据我省高等院校较多、扩招规模较大的实际,将空置商品房转为大学生公寓;还可以转为外来人口出租用房。对转为廉租房和政策性安置房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可参照转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实行让利、降价等经营措施,积极开展促销活动。对功能和质量存在缺陷,尚未达到居住条件的空置商品房,要负责进行改造和返修,确保达到综合验收标准。
  八、凡按照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空置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财政、税务、土地、银行等部门审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财政、土地、税务、人民银行和各项目贷款银行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办公制度,研究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要进一步摸清积压商品房的情况,制定处理计划,加快销售,拉动城市居民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土地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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