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退休人员、建国前者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3 生效日期: 2002-05-2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2]1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发l—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2002]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及《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离休老干部或建国前者工人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至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或退休的,都从批准之日起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起,在每年1月份发给。
  按照上述规定,同意你厅意见,每年1月份为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整的离退休金计入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请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