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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3 生效日期: 2000-02-2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2000)026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全面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重点,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用现代科学知识充实干部,用法律法规规范干部。在三年内,对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普遍进行一次脱产轮训,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培养一支能够担当跨世纪重任、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让党和人民放心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干部的培训工作,原则上按下管一级的方式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方式,以脱产学习与在职学习、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使干部在政治理论、法律专业、本职业务、文化知识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
  培训要密切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实效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组织实施
  1.司法部负责培训部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直属单位局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培训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处级以上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2.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干部培训工作,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3.司法部机关处以下干部培训工作,由政治部另行制定办法。

  四、培训内容
  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全面开展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主要培训内容:政治理论、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和业务法规、本职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科技知识和文化知识。
  培训指定教材:司法部编写的《江泽民论三观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江泽民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司法部政治部编写的《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培训教材》、司法部监狱局、劳教局、基层司分别编写的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素质教育教材。

  五、目标任务
  全面实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搞好任职培训、岗位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文化素质,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任职培训
  司法行政系统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参加任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司法部根据全国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实际情况,不定期举办新任职的厅(局)级领导干部培训班,每期一个月。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结合本地情况,对新任职的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培训,优先培训从外系统调入的新任职领导干部。
  (二)岗位培训
  为适应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司法部将适时举办厅(局)级领导干部理论进修班、专题研讨班,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交流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警在三年内都应参加一次本岗位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通过集中培训、自学、专题研讨形式对干部进行培训。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及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开展岗位技能训练、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使广大干部通过学习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和操作本岗位所需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达到上岗的基本素质要求。
  (三)学历教育
  司法行政各部门在贯彻司法部《1996-2000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基础上,要加快学历教育的步伐。
  1.到2002年,司法行政系统现职处级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干部必须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积极开展终身化继续教育,不断拓宽知识面,注重抓好特殊岗位所需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培养高精尖人才、复合型人才。
  3.为了保证培训质量,要不断提高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及司法警察(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到2002年底,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警察(官)学校的领导及教学人员必须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形成各自的学科特色和学科带头人。
  为达到以上目标,各单位要积极为学历尚未达到要求的同志创造学习条件,严格要求,督促、帮助他们限期通过入学考试,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监狱、劳教部门要继续认真组织监管改造专业的自学考试,合理安排每门课程的参考人员,保证工作学习两不误。

  六、培训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要充分认识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党委(组)工作议事日程。政治部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制定规划,周密组织。各省司法厅(局)要根据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警察(官)学校、干训机构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3.切实解决教育培训经费。根据人事部《“九五”公务员培训工作纲要》(人发(1996)123号)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培训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多方筹措,积极争取,通过多种渠道落实培训经费,切实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4.搞好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坚持对干部培训情况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并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提拔、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到2002年底,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必须持素质教育合格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者,限期半年内参加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者,调离司法行政工作岗位。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各部门应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并接受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要求等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部政治部将在适当的时机召开干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会,积极推动全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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