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对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2002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进行调整的请示》(津劳局(2001)414号,财社联(2001)5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天津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