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16 生效日期: 1997-02-1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湖北省司法厅、海南省司法厅:
  湖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和离退休人员能否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请示》、海南省文昌市司法局《关于“辞去原职”应如   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辞去原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ぉ第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辞去原职的证明”。这里的“辞去原职”,是指人事关系已脱离原工作单位,不再在原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不再从原单位领取工资。
  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受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时,应要求发起人提交辞去原职、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书面保证。作出准予律师事务所登记的决定后,应通知发起人将人事档案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的单位。办理开业登记时,必须要求发起人提交人事档案已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单位的证明。
  另外,虽不是发起人,但担任专职律师的人员,也必须将人事档案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的单位。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问题。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具有律师资格并符合领取执业证书的其他条件的人员,申请执业的,应当作为专职律师执业。
  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由于离退休人员已脱离原岗位,作为发起人时,不需办理辞职手续,但应当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三、关于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问题。根据《律师》第 十三 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法院业大的专职教员,属于法院系统的现职工作人员,因此不得担任兼职律师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