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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6 生效日期: 2000-09-26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不准与国家经贸委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动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不准从事向国家经贸委申请项目的活动;不准从事国家经贸委负责安排的重大改造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以及国家经贸委负责安排的企业兼并破产项目中有关资产拍卖变现活动。
  三、不准在国家经贸委负责安排的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中受聘担任外方的高级职员。
  四、不准参与国家经贸委负责的对上市企业的有关审查活动,或为这些上市企业提供有偿的社会中介服务。
  五、不准从事向国家经贸委申请重要工业品如原油、成品油、钢材、化肥、农药、涤纶、腈纶、聚酯切片、汽车轮胎等进口指标,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稀土等出口指标,以及以上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业务等活动。
  六、不准从事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典当行市场准入和日常业务监管活动。
  七、不准从事在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的其它工作中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一切经营性活动。
  八、违反本规定的,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仍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给予组织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九、国家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依据各自的职责业务范围,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规定,报委党组备案。
  黄金管理局要依据职责业务范围,制定本行业的具体规定,报委党组备案。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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