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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内各行代兑之东北币的处理办法的指示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1-05-17 生效日期: 1951-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发发字第0309/04048号

查关内各行对东北币之代兑问题,总行业于四月二日银代发字278号电示:
   “关于各行不予兑换,但为照顾关内机关部队及公营企业兑换困难,其存有东北币请求兑换者,可按规定之比价予以兑换”,办理在案。惟查停兑日期将届,兹为便于各行对已收兑之是项票币处理起见,特规定如下办法:
  一、截至自五月底止一律停止再行收兑。

  二、已兑之东北币,统照出纳制度附件六所载之”残破本币销毁办法“分清券别一次进行销毁。

  三、销毁之东北币以联行垫款科目将销毁表报总予以转帐。以上各点希即转知所属,遵照执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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