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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根据区行行长会议决定修正发行库制度及联行会计的指示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2-02-05 生效日期: 1952-02-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会设字第036/0214号

各区行、各省分库:
  兹根据区行行长会议决定发行为中设总区分支四级逐级掌握库款调拨及库务管理,因此需加强发行库领导与干部配备。兹将发行库制度及联行会计作下列的修正。并将各项具体处理办法先行发下希各区组织各级行库进行学习,具体执行日期另行电告。
  一、发行库改为总、区、分、支四级。区行设区库,分行设分库,支行设支库,支行所属之办事处,得酌设保管点。

  二、支行所属办事处会计独立,定期与上级支行并表。代理支行办理汇兑其与支行往来存欠的调拨,均通过发行库办理。

  三、总、区、分、支行间的联行调拨款,仍按级立户,逐级掌握。
  惟上缴与下拨不再通过汇划往来科目,改用行库合并通知办法,直接通过发行库调拨。除机动款外,取消一切主动划付的规定。四、各区行上缴总行的联行调拨款分为短期户与定期户两种。短期户必须于到期后,如得报请总行拨回。定期户一般不得调回,如有特殊需要时,必须事先报经总行批准;但在规定机动款的额的额度内,可以先行出库同时报请总行入库。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月。区行以下,由区行掌握。华北各分行由总行掌握,另行规定。

附:二、发行库代理联行调拨款处理办法(略)
  三、行方向发行库提取联调款机动款的处理手续(略)
  四、保管库与支库的账务处理手续(略)
  五、各种凭证使用办法(略)
  六、联行调拨款处理手续(略)
  七、支行所属办事处资金调拨及联行账务处理办法(略)
附:一、发行库制度修改部分
查、机构增设与领导关系:
一、发行库机构改设总、区、分、支四级;总行设总库,区行设区库(原设库务管理科撤消),分行设分库,支行设支库;采取逐级领导,逐级负责的方针。
二、中心支行改设中心支库,视同支库一级,作为督导机构。
三、支行以下办事处“会计独立”“代理支行办理汇兑”务多,收付大,距离支行较远,业务我,收付大的营业所(业务多,收付大,距离支行较远的具体条件,由各区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规定,报总备案),或在同一支行辖内的数个营业所中,选择其中一个地点适中的营业所,负责办理周围营业所库款收付,均可酌设保管点,直接归支库领导,不算一级机构,代理上级库收付库款,无上级库命令,不准出库。
四、分库、中心支库及支库领导关系:
  (一)分库与支库能直接通报通话者,双方直接立户;一切账务报告、库务管理及调拨工作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办法,委托中心支库代为转报:
1.分别转报:支库收付库存报告中心支库转报分库。中心支库不必记账,分库以支库立户,支库以分库立户,报表单据支库直接报分库;
2.汇总转报:支库收付库存报告报中心支库汇总报告分库,并记载账簿。分库以中心支库立户,中心支库以支库立户,报表单据均经中心支库转报。
五、发行库对行方所缴取之款项应分为两种性质掌握:
  (一)汇差款仍通过发行库逐级(支、区、区库)汇总上报总库,集中总行掌握。
  (二)联行调拨款通过发行库代为调拨,逐级负责,逐级清算。
六、过去各行在营业所试设之保管点或寄存库,不论永久性或临时者,自一九五二年三月一日起,一律撤消,按照本指示规定办理。
  贰、会计科目:
一、在负债类增设四、“银行寄存款”科目(区、分库用):为对当地行一种临时性的寄存科目,此项寄存款不计利息,不准透支,随时可以支取,根据行方凭证办理收付,报告收付库存时,应将“银行寄存款”余额数字剔除,以免混乱发行资金管理。
二、资产类科目三、“存放保管库”改为“存放保管点”。
三、在资产负债共同类增设三个科目:
  (一)总区库往来-总库与区库用;
  (二)区分库往来-区库与分库用;
  (三)中支库往来-为中心支库、支库汇总转报用的临时科目,一俟分库直接领导条件完全成熟,即行废除。
四、原有总分库往来(总库与华北各省市分库用)及分支库往来(分库与中心支库与支库均适用)等科目不变。
  叁、收付库存报告(电报或电话)报告时间规定如次:
一、支库(支行)于当晚八时前发电报告分库或按规定寄中心支库。无电讯设备用书面报告者,其表报应及时寄报直辖上级库。
二、中心支库(中心支行)本身或按规定“分别转报”或“汇总转报”于次日上午八时前发电报告分库。
三、分库(分行)本身及汇总所属中心支库及支库于次日中午十二时前发电报告区库。
四、区库(区行)汇总各省市分库于次日下午不四时前发电报告总库。
  附注:(一)保管点凭直辖上级库凭证办理收付库款,随时报告上级库,晚间不另报告收付库存。
  (二)华北各省市分库及内蒙自治区分库直接报告总库。
  肆、发行库库印颁发及注销办法:
一、机构调整后,新设库印章按照总行一九五○年十一月三日总发字第二八四号指示规定办理。
二、区库库印及金额章由区行自行刻制(东北区库仍沿用旧印);中心支库、支库及保管点库印(在库名上中心支库、支库冠以省名,保管点冠以县名,便于识别)及金额章由省市分行刻发。
三、省市分库库印及金额章,仍沿用旧印章。
四、各级库印鉴(包括人员配备注明专职或兼职)按直辖上下级库关系交换,省市分库以前已交换者不再交换。
五、旧印之注销。按照总行一九五一年月十三日(51)总银发库字第002400357号通令办理。
  伍、发行库制度详细修正后,另行补发。凡本指未规定与”发行库制度“有抵触者,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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