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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宜为黄明哲办理经历公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01 生效日期: 1993-06-0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93ぉ司公函056号
新疆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四月十三日转来的霍城县公证处《关于黄明哲经历证明、委托书证明一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黄明哲提出申办经历、委托书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离台前遗留的工资和债务问题。而解决离台前的工资和债务问题,不涉及其在大陆的经历。黄系国民党派遣回大陆的特务分子,根据国家安全部等部门(1992ぉ国安发(8ぉ4号通知和我司(92ぉ司公字第12号函的规定精神,公证处不宜为其办理经历公证。
199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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