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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 2005-12-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5]2592号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零售烟花爆竹使用标价签、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标价签、价目表应标明品名、厂家、级别、单位、零售价等内容。 
 
  四、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实行行业统一的标价方式,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业务主管部门设计印制,并确定销售或发放点。 
 
  五、标价签、价目表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六、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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