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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旭光律师事务所(特邀)所撤销后资产清理等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11 生效日期: 1992-10-1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2)402号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京司(1992ぉ76号ぉ《关于旭光律师事务所(特邀所ぉ撤消后资产清理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原旭光律师事务所撤消后对其资产处理及部分人员安排的各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原旭光律师事务所是你局依据法律规定于1989年1月4日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因此,在经费管理和财产处理上应严格按照司法部、财政部(86ぉ司发计字第164号文和你局京司发(1992ぉ1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律师事务所(包括特邀所ぉ撤销以后,其资产不得私自分割,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家事业单位的财产化为个人所有。你局应当组成清理小组,对原旭光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除了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应当付给律师个人的酬金可以由律师提取外,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均应由司法局列帐保存,作为今后发展律师事业的公共基金,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平调挪作他用。因此原旭光律师事务所少数人私分和转移的资金,必须责令该所负责人追回,并视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三、对原旭光律师事务所内符合律师条件的人员,在积极退赔了私分财产后,可视具体情况安排到其他律师事务所继续工作。对于错误性质严重而又坚持不改正的人员,应当取消律师资格并不再安排在律师事务所内工作。

  四、对你局由离、退休政法干部组织的特邀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管理,今后一律不再批准成立完全由离、退休干部组成的特邀律师事务所。有关对原旭光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应做好细致的工作,并请及时请示市政法委。
199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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