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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邮政储蓄机构如何适用〈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问题的函》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7 生效日期: 1998-12-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8]455号

国家邮政局储汇局:
  你局《关于邮政储蓄机构如何适用〈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问题的函》(储汇函字[1998]第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只要法律规定可以对个人储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邮政储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就金融机构具体配合税务机关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作出了规定(银发[1998]312号),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邮政储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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