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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汉语教学的协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2 生效日期: 1994-04-12
发布部门: 毛里求斯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基于两国业已存在的教育合作关系,并根据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毛里求斯教育和科学部双方签订的教育合作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南师范大学与甘地学院间的校际交流 
  中方支持华南师范大学与甘地学院开展校际合作内容: 
  1.派遣一名专业教师讲授中国文化和社会发展史; 
  2.派遣一名汉语教师教授汉语并编写汉语教学录像教材和摄制脚本;以上两名教师在甘地学院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度开始前到达该校。 
  3.赠送一套二十四座语言实验室设备,派遣一名技术人员协助安装,调试设备及培训操作人员; 
  4.赠送部分汉语图书资料; 
  5.赠送一套汉字电脑软件; 
  6.赠送一台汉字文字处理机,一箱打字色带; 
  二、华南师范大学与远距离教育学院间的校际交流 
  中方支持华南师范大学与远距离教育学院开展校际合作内容: 
  1.赠送部分中国历史,文化,艺术,科技,医疗等方面的图书及录像片; 
  2.赠送一套汉语教学录音带及课本; 
  3.赠送一套汉字电脑软件。 
  三、条件 
  1.中方负责将所赠设备从中国运抵毛里求斯路易港并承担相关费用;设备运抵港口后,毛方负责报关,提货并承担相关费用; 
  2.中方负责语言实验室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安装期间毛方需积极配合;毛方负责在设备运抵前准备好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带电源标准实验室并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3.中方任教教师工作期限为二年,从教师到任之日起计算,该任期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安装设备技术人员的工作期限为六个月; 
  4.中国教师和技术人员往返中国和毛里求斯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毛方为中国教师和技术人员免费提供住房(含必要家具及生活设备)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并提供在毛期间的工资(按毛方聘请外国专家标准),工作交通,人身和医疗保险。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需改动,应经双方书面协商。 
  本协议为中英两种文本,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在路易港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杨一怀 帕索拉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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