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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复“查抄存款”中几个问题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4-13 生效日期: 1979-04-1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9)财预字第34号、(79)银信字第25号

北京市财税局:
  你局(79)财预字第179号“关于发还查抄存款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部、行共同研究答复如下:
  一、财政部门退付的巨额查抄存款的利息,首先从财政部门的查抄财物变价专户存款中支付。如此项专户存款,已经缴入国库,则从“其他收入”科目中办理收入退库。

  二、退付万元以下的储蓄存款是否计息问题,中国人民银行(73)银信字第5号通知已明确应当退付利息。万元以下的储蓄存款中,如有的已上交国库,其上交国库期间应退付的利息,比照(79)银信字第3号、(79)财预字第12号的规定,从(79)银信字第3号下达之日起,由财政部门负责退付。过去已经由人民银行一并退付了的不再找账。

  三、群众自愿上交个人储蓄存款,我们不提倡,一般也不接受。过去,有的群众当时已经自愿上交了国家,现在又要求退还的,可在取得原来同意上交国库的单位党委的书面证明材料,并核实款额无误后,退还其上交国库的款数。由于此款,已经不属于借贷性质的个人储蓄存款,因此,因家不再计退利息。

  四、上交国库的金银变价款及现金,都是人民币现钞,不是个人储蓄存款,不存在要求计付利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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