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支票收款业务中三联进帐传票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0 生效日期: 1998-09-1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行《关于支票收款业务中三联进账传票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1998)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天津银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制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天津市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照执行。

  二、根据《天津银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 条的规定,支票签发人向开户银行送交支票委托银行办理主动付款时,所填写的作为回执的第三联进账单是由签发人开户银行签章后退还支票签发人的,其仅为受理证明。开户银行在该联上加盖“业务回单章(或业务受理便章)”仅表示开户银行已经受理该笔业务,并不代表签发人账户有足额可支付款项。

  三、天津市商业银行塘沽支行根据《天津银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的卫联公司付给86814部队煤矿的支票收款业务,并无过错。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