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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 2005-03-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精神,深化拆迁工作五项制度,进一步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拆迁的公平、公开、公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规定,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范围内设立公示栏,将拆迁补偿方案、评估单位及人员、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和上岗工作人员名单等内容予以公示。 
 
  全市新批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除公示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公示以下内容: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市场评估单价、安置房源情况和使用结果、被拆迁困难户认定条件和补助标准、签约进展情况等。 
 
  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增加新的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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