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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联网名称和同业拆借限额事宜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0 生效日期: 2005-01-1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5]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同业拆借联网名称变更及调整限额的请示》(上海银发[2004]328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会员资格,保留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会员资格并更名,合并后的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名称变更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请通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联系,完成名称变更的相关工作。
  二、同意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分别增加至3亿元。
  三、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4个月,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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