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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银饰加工业务经营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3-09 生效日期: 1981-03-0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安徽省分行:
  (81)银出字第09号报告收悉。关于六安地区中心支行反映六安县苏家埠镇有三家银匠店从事经营来料加工银饰,并据群众反映其中有的私收银元等问题,鉴于当前金银走私违法投机活动猖獗,各地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有效措施,对不法投机分子进行打击。为此,我们原则上同意你行提出的处理意见。即:
  (一)未经批准私自开设的银饰店,应报当地政府限期停业,其剩余银料或制成品,一律按国家牌价由银行强制收购。

  (二)今后如发现有私收银料加工饰品,或有其他倒卖金银投机行为的,应按国家法令严肃处理。

  (三)在当前金银投机走私活动猖獗的情况下,内地一般不宜开办群众金银来料加工业务,如果个别地区确需开办的,必须经当地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分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
198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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