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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25 生效日期: 1990-06-25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最近,一些省、市司法厅(局)对我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关于加强律师、公证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公证方面的规定如何执行的问题来文来电请示,经研究现根据129号文的精神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把好进人关”,“调入公证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是指:今后凡调入公证处准备作公证员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具备规定条件者,不予调入。

  二、首次评聘公证员专业职务前已经调入公证处的公证业务人员,符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四级公证员任职条件者,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先授予公证员资格,再评聘公证员职务。符合公证员助理任职条件者,可直接评聘为公证员助理,今后不再任命助理公证员。

  三、《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凡在评聘专业职务后又另外新任命的公证员一律作废”主要是指:评聘公证员专业职务之前或之后调入公证处的人员,但不具备《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四级公证员的任职条件,而有些地方又将这部分人员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任命了公证员,这种作法与《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相悖,同时形成了两种干部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因此,应坚决予以纠正。

  四、《通知》下发后调入公证处的公证业务人员,凡符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四级公证员任职条件者或评聘公证员专业职务前调入公证处已被评聘为公证员助理的,要晋升四级公证员,需先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织的公证业务统一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先授予公证员资格,再评聘四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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