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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印发《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奖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09 生效日期: 1990-08-09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中募[1990]委字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募委会:.
现将《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奖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随时报告我们。
附: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奖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物兑奖奖品的管理,保障购券群众的利益,维护有奖募捐的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兑奖,是指在销售奖券时,对中奖者支付实物奖品的销售奖励方法。
第三条奖品组织须按照名优、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借机推销滞销商品和残次品,不得损害购券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发行机构进货时,应得的批零差价或出厂差价,在扣除进货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计入奖金,不得留作发行费,更不得私分。
第五条发行机构应在“奖券销售”总帐科目中增设“库存奖品”明细科目。发行机构垫款购买奖品,借:记“库存奖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奖券兑奖结束后,凭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销售汇总单并附登记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奖品”科目?
r?柚米ㄖ安挚獗9苋嗽保?咎峄醯ァ?出入库单按奖品类别记库存明细业务账,每期奖券兑奖结束后,财务帐须与库存实物帐核对相符。
第六条发行机构在选购奖品时,要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奖品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对进货>道,要进行比较,择优定购,签定合同;要严格按国家有关经济>策办事,个人不得借机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好处费。
第七条组织实物兑奖销售时,要周密地研究设奖方案,所设奖级、奖金(品)个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论证;设奖方案要常变常新,有吸引力;每个奖组奖金总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奖金返还率。
第八条销售实物兑奖奖券时,奖品应同时运到销售点;售券与兑奖要分开进行;兑付大、中奖奖品时,应进行登记,并要求中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在中奖奖券上签字。
第九条销售、兑奖人员须严格遵守销售纪律,不得营私舞弊,不准私用、私拿奖品及冒领、购买中奖者的奖品。
第十条对弃奖的奖品,应按进价计入弃奖科目,奖品可有计划地投入下批(组),作为增设的奖品,也可赠给福利事业单位(福利院、敬老院)或转为增加的福利金,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准私自出售和私分。
第十一条销售点对当天未销完的奖券和未兑出的奖品,要仔细清点,登记、核对后,送回单位由单位指定专人管理,不得个人带回家中。每组奖券售完后,要及时清点、结算,对中奖奖券和剩余奖金(品)应如实登记造册上报上级发行部门,不得>匿私分。
第十二条各销售单位,对中奖者要做好售后业务工作。奖品的发票、保修单等有关票据要齐全,奖品如出现质量问题,要予以调换,或负责与进货单位联系处理,妥善解决,以保护购券者利益。
第十三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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