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社救字第0930137298号
一为提供本县身心障碍者良好之托育养护环境并利于本府查核合约机构之品质,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本府转介安置身心障碍者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本府评估优良后,始得签订合约:
(一)嘉义县、市之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于取得各主管机关立案许可后。
(二)嘉义县、市之老人福利机构、精神复健机构、护理之家,需于取得各主管机关立案许可后一年以上,或三年内最近年度经各级主管机关机构评鉴为优等或甲等者。
(三)嘉义县、市以外之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三年内最近年度经各级主管机关机构评鉴为优等或甲等者。
(四)本府已合约之全部机构合计空床数已不足500床之情况下,嘉义县、市以外之老人福利机构、精神复健机构、护理之家,三年内最近年度经各级主管机关机构评鉴优等或甲等者。
三签订合约需备齐下列文件:
(一)立案证书影本(但应验证正本)。
(二)业务计画书。
(三)机构简介。
(四)评鉴结果资料。
(五)本县身心障碍者托育养护名册及身心障碍者手册影本。
四本注意事项未尽事宜,依据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及相关法规释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