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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23 生效日期: 1985-1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建议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目帐户
  建设银行的信贷收支纳入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以后,人民银行应启用以下科目并设置相应帐户。
  (一)“建设银行往来”科目,按存、贷款的内容和性质设置以下帐户:
  1.存款户。建设银行的各级行处,应在同级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先存后用,不得透支。凡建设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领取和解缴现金、同城往来资金的清算,以及系统内的业务资金调拨等,均通过本户核算,余额反映在收方。
  2.计划贷款户。建设银行总、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贷款额度内,向人民银行办理的计划内贷款,通过本户核算,余额反映在付方。
  3.临时贷款户。建设银行总、分行因临时发生的资金需要,向人民银行总、分行办理的临时贷款,通过本户核算,余额反映在付方。
  4.周转资金贷款户。人民银行总行贷给建设银行总行的一次性业务周转资金,通过本户核算,余额反映在付方。
  本科目对存、贷款户的收、付方余额,应双方反映。
  (二)“建设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科目,按建设银行划缴财政性存款设置财政性存款户。财政性存款划分甲、乙两类,均在一个财政性存款户核算,余额反映在收方。
  (三)“建设银行缴来一般存款”科目,按建设银行缴存一般存款设置一般存款户,余额反映在收方。
  建设银行的帐户,应在当地人民银行或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专业银行开立。如当地无人民银行机构,又无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建设银行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可由建设银行的管辖行代为办理;也可在省内就近的人民银行或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专业银行开户。
  建设银行总、分行按规定办理的贷款,均应转入存款户后,再行使用。

  二、缴存存款
  (一)缴存范围。建设银行办理各级财政预算拨款和拨改贷款基金的结余、财政委托贷款基金和清理拖欠设备贷款基金的结余为甲类;建设单位预算存款和集中上缴财政资金等为乙类。甲、乙两类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应全部划缴人民银行。
  建设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包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其他存款和信托存款,为一般存款,一九八五年暂按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人民银行缴存。缴存范围详见附。
  (二)缴存单位。各级建设银行应划缴的财政性存款,按照拨款基金和存款在哪一级行,就由哪一级行缴存的原则,对于各级财政拨存资金、基建拨改贷基金、财政委托贷款基金和清理拖欠设备贷款基金,分别由建设银行总、分行或地市行根据汇总全辖项目电报所列支出数或贷款数,进行轧抵后,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缴存。县级财政拨给建设银行县支行的上述资金、存款与支出数轧抵后,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缴存。非财政委托贷款基金也按以上缴存原则和办法缴存。其余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均由各级建设银行直接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缴存。 不在人民银行单独开户的建设银行,其应缴存的存款,由其管辖行汇总缴存。
  (三)缴存时间。建设银行总、分行和城市分、支行、中心支行(包括营业部和城市办事处)以及县支行每旬调整一次;县城以外不在人民银行单独开户的行处由其管辖行每月汇总调整一次。总、分行在旬后八日内办理,其余行处在旬(月)后五日内办理,如最后一天为例假日,可顺延。
  (四)缴存方法。根据旬(月)末的资金平衡表,编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财政性存款(甲、乙类分两部分填写)和一般存款分别填制缴存(调整)存款划拨凭征。
  建设银行各级行划缴(调整)属于财政性存款甲类资金时,如果财政拨存资金、基建拨改贷款基金、财政委托贷款和清理拖欠设备贷款基金,在减除汇总辖属拨款累计支出和贷款余额后,发生付方余额,即为超支,不论超支金额多少,缴存存款都以“0”计算,不得以财政性存款乙类资金进行轧抵。建设银行划缴财政性存款和缴存一般存款,除不划分缴存和调整余额的起点外,其余帐务处理与对其他专业银行的处理手续相同。
  (五)欠缴处理。建设银行对应划缴和缴存的存款,如发生存款户资金不足,无法足额缴存时,应分别填制本次能缴存金额的划拨凭证和欠缴凭证,人民银行按规定对欠缴的金额和天数以每日万分之二计收罚息。

  三、汇划款项
  (一)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的调拨
  建设银行系统内的业务资金调拨(包括信贷资金、财政资金和联行资金),应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划拨。人民银行在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存款户中办理收付。
  (二)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建设银行应与其他专业银行建立同业往来关系,相互在同业往来科目设置相应帐户,办理同城结算、异地跨系统结算、委托代办现金收支业务等的资金清算和划转,以及办理相互拆借资金。有关同业往来资金的清算和利息的计算,均按当地各专业银行商定的规定办理。
  (三)建设银行结算资金的划拨
  1.同城银行开户单位与同城各行处(含各专业银行)开户单位之间的结算资金往来,按当地规定办理。有同城票据交换的,建设银行应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按当地规定的清算内容、范围、方法、场次和时间进行票据交换。其票据交换的差额通过同业往来帐户或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清算;当地无票据交换的通过同业往来帐户清算或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划转。通过人民银行存款户清算的,人民银行不能垫付资金。
  2.异地结算
  收付款单位都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异地结算,通过本系统的联行划拨。
  对于跨系统的异地结算,由于建设银行现行的联行制度与其他专业银行的做法不同,建设银行与其它专业银行目前不采取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的做法,暂采用以下办法办理:收款单位在异地的其他专业银行开户,当地设有建设银行机构的,通过建设银行本系统的联行“先直后横”,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按同城结算的划款方法,将款项划给有关专业银行收入收款单位帐户;收款单位所在地无建设机构的,通过有关专业银行“先横后直”办理转汇。转汇的资金通过同业往来帐户清算或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划转。
  其他专业银行与建设银行发生跨系统的结算款项划拨时,也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3.对于异地跨系统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有关结算凭证,建设银行与其它专业银行之间,均可相互交叉寄发。对于款项划回的帐务处理,应按照上述第2点办理。
  对于跨系统结算业务的邮电费、手续费收入,各自列帐,以简化跨系统之间帐务划转手续。

  四、现金收付
  (一)建设银行自行建立业务库,直接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应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发行库或向专业银行代理的发行保管领取或解缴现金。在领取或解缴现金时,应填制现金支票或现金交款单,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中办理收付。人民银行的会计帐务处理和发行基金处理手续,与对其他专业银行的办法相同。
  (二)目前暂无条件自办现金出纳业务的建设银行,其现金收付,仍委托其他专业银行代办的,双方银行均以“同业往来”科目核算,有关委托代办的处理手续,仍按现行的做法办理。

  五、利息计算
  建设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的财政性存款,不计利息;往来科目的存款户和缴存的一般存款户以及周转资金贷款户,按月息三厘六计算;计划贷款户,按月息三厘九计算;临时贷款户按月息四厘二计算。以上均由人民银行按季结息。

  六、帐户划转
  (一)建设银行在专业银行的存款帐户,截至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营业终了后停止收付,于十一月一日开业时办理清户手续,划转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同时,与原开户的专业银行或有关的专业银行建立同业往来关系,开立同业往来帐户。在划转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前,双方应及早进行对帐,发现不符,必须查对一致,月末帐务尽可能轧入当月帐内。
  帐户结清后,原开户行对建设银行的未达帐务,当地有票据交换的,向建设银行提出票据清算,没有票据交换的,通过同业往来划转建设银行。
  九月二十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建设银行原开户行,对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计息积数,同时移转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在十二月二十日结息时,按月息一厘五计付利息。
  (二)各级建设银行的存款帐户划转人民银行开立后,对于应划交的财政性存款和缴存的一般存款,总、分行应于十一月八日前,其余行、处应于十一月五日前,根据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有关缴存科目余额,办理第一次缴存。在此之前,建设银行各级行对于该缴存的存款总额,应通过上级行调拨业务资金,及时予以拨足。个别行处由于资金调拨的原因,不能全额交存时,对不足部分按照欠缴办法办理,最迟于第二次调整日予以补足,对于第一次欠缴部分,免计罚息。
  (三)原建设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在划转建设银行帐户的同时,根据上期(城市行十月二十日、县支行九月三十日)已划缴人民银行的建设银行往来科目余额,单独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由人民银行全额给予调减。原建设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在调整十月下旬的财政性存款时,不再包括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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