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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4 生效日期: 2002-06-2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队伍建设,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建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5] 13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通知》(人办发[1996] 19号)即行废止。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 2号)中与本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根据《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考试中心和外经贸部培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9月中旬。首次考试定于2002年11月2日和3日。


    第四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五条   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设外经贸综合业务、外经贸外语(包括英语、俄语、日语、法语4个语种)2个科目,外经贸外语考试分笔试和口语2个部分。


    第六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和业务外语3个科目。其中业务外语科目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中的B级考试。


    第七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不含从业资格考试中的口语部分)。除外销员从业资格'外经贸外语'考试科目中的口语部分外,其它考试科目均采取阅卷笔答方式。
  口语部分的考试,每个考生为10分钟,考试时间为次日上午。


    第八条   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必须提供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B级合格证。


    第九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的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员参加考试,按属地化原则管理。


    第十条   已取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限内),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外经贸外语'科目,只参加'外经贸综合业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参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的2000年或2001年的考试,已取得外销员资格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只参加未考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考试用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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