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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自在广场停车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1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经函[2006]29号
陕西蓝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自在广场停车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申请》(蓝溪物业文〔2006〕001号)收悉。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经发〔2005〕158号)规定,经实地考察,自在广场地下停车场符合一类停车场条件,同意你公司按一类停车场服务价格收取服务费用。具体价格如下: 
  车型 
  按月计算(元) 
  按次计算(元) 
  小型汽车 
  150 
  5 
  摩托车 
  25 
  2 
  电动自行车 
  20 
  1.50 
  自行车 
  5 
  0.50 
  注: 
  1、按次计算不分昼夜。 
  2、汽车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其他车辆连续停车每24小时为一次。 
  此价格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对于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除陕价经发〔2005〕158号规定的免费车辆外,其他免费车辆由你们与业主协商确定。 
  你公司应定期公示收费情况,公布帐务,接受业主的监督。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地点公示服务项目、价格、制定价格机关、价格批准文号及执行时间等内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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