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关于调解委员补贴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24 生效日期: 1989-10-24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省常州市司法局《关于调解委员补贴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ぉ第三条 规定的,调解委员,是指村调解委员会、居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ぉ和其他委员。

  二、《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这里的“根据情况”,是指调解委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工作量大小、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的实际经济状况等。一般来说,对没有固定收入的调解委员,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有固定收入的调解委员,如有条 件,也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三、关于调解委员补贴的经费来源,《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并不排除乡(镇ぉ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解决人民委员会的经费问题。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