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监测发[2006]2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液化气市场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6〕31号)精神,及时掌握成品油、液化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动态,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继续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成品油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陕价监测发〔2006〕20号)要求做好成品油价格监测工作。同时从2月18日起,对液化气(包括罐装15公斤和加气站供气)市场供应、销售和价格动态实施一日一报(含周六、周日)。监测内容包括市场供应情况、销售情况、零售价每日变动情况。上报监测品种零售价的单位为每升价格、15公斤罐装液化气价格,报送内容为前一天价格、当天价格及变化幅度。从2月24日起,每周五还应就本周供应量、销售量和价格变动态势画出曲线图,并做适当分析。
每日12时前,请各地将有主管领导签字或盖章的当日监测结果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传真:029-87291484;联系人:牟艳平029-87291415)。西安市物价局在按照规定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的同时抄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二、各地要密切关注成品油、液化气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态势,加强调运、保障市场供应,要主动与当地主要石油、液化气经营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坚持每日报送以上监测品种的采购量、到货量、销售量和库存量的变化情况。各地物价部门每日还应指派专人到本市中心区域,一般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等三类地段加油站定点巡查,调查了解成品油与液化气供应有无排队抢购现象。要拟定相关预案,一旦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断档脱销情况,应适时启动预案,并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三、加强对成品油、液化气价格的监督检查。要利用市场巡查、"12358"举报电话等手段,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政策等行为。
接本通知后,请各地将从事此项监测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与具体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与手机)即刻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