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365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为促进农村电力消费,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结合我区近年来农村用电的变化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自治区物价局在桂价格字[2000]385号文件中重新明确了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的价格标准。经调查了解,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澄清模糊认识,严肃价格纪律,现将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价格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无论用电性质如何,凡装机总容量不超过20千瓦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均按农业生产用电计价。
二、按农业生产用电计价的粮食加工用电,既包括粮食脱粒、脱壳用电,也包括与之相关联的粉碎、打糠、磨浆等用电。
三、对不同电价类别的农村动力用电,应尽量分表计量;若不能分表计量,为便于操作,应按不同类别动力用电的装机容量,加权计算结算电价。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本文通知后,要对当地电力经营企业执行农村粮食加工电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核实未按桂价格字[2000]385号文件规定执行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