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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办转字[2006]1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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