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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铭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30 生效日期: 1999-03-30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建设质量的管理,落实住宅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制,完善住宅工程的回访、维修、投拆制度,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经研究决定,本市新建竣工住宅工程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铭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自1999年5月1日起,本市新建竣工住宅工程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铭牌。住宅小区内如由相同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至少应选择最醒目的一幢住宅设置永久性责任铭牌。 
  2.永久性责任铭牌必须明确刻写住宅工程名称、住宅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全称及竣工日期。竣工日期为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发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日期。 
  3.永久性责任铭牌必须统一设置在新建住宅外墙面醒目的区域。材质应为黑色、暗红色大理石等永久性材料。外形尺寸为长600mm、宽500mm。 
  4.住宅永久性责任铭牌的设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设置永久性责任铭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监理单位在签发住宅工程竣工质量报告前,必须检查铭牌内容的正确性和设置的统一性、牢固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住宅工程竣工核验时,如发现责任铭牌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签发工程质量核验结论。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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