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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担保费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24 生效日期: 1987-08-2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87)8号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月二十二日来函收悉。由于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了解,我们的答复仅供参考。
  担保、见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项业务,经过批准从事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进行此项业务时要费时、费人力,并要有费用开支。担保还要承担风险。从国际惯例和国内做法看,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是合理的,也符合民事法律的原则。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时期,银行企业化还在试点和逐步推进。我国的金融法规对于银行在经济活动中实施担保和见证活动的收费标准还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故有关该项担保收取百分之一的手续费是否合理,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贵院可与当地业务上领导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人民银行联系,看是否对此类活动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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