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58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部:
你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公共场所火灾爆炸责任保险条款〉若干问题的请示》(保财产[1997]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制定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公共场所火灾爆炸责任保险条款》属在该地区范围内实行的地区性非基本险种保险条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银发[1993]95号)的规定,该条款已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 在该地区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二、关于条款的解释权问题。条款的制定者可以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审批该条款的人民银行及其上级行有权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并纠正条款的制定者所作的不当及错误解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条款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