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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直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 2006-01-20
发布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琼商务运[2006]19号

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8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条例》的实施,适应直销管理的需要,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于2005年11月1日联合颁布了《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三个部门规章,以及直销产品范围、直销员证式样、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等三个公告。 
  由于直销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直销行业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了直销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内企业申请为直销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 
  本省企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条例》第七条所列条件,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条例》第八条所列材料,经省商务厅转报国家商务部。 
  二、关于外省直销企业来琼设立分支机构 
  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来文征求我厅意见,我厅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和企业拟从事直销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服务网点的认可报告后作出意见函复。 
  三、关于申报和建立服务网点 
  (一)企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应向拟从事直销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服务网点具体方案。方案应能满足该市县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并便于退换货的要求。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具体方案,应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服务网点方案向省商务厅出具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报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能否满足本地区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并便于退换货的要求; 
  (2)服务网点是否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3)服务网点是否符合本地商业网点规划; 
  (4)结论。 
  (三)直销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出具服务网点方案认可报告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服务网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查后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商务部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未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地区不得开展直销业务。 
  (四)6个月内未能按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这些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及配套规章相关规定重新申报。 
  (五)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市县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其方案应通过所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并由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直销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出台直销业管理法规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重要举措,管理法规充分体现了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要加强对管理法规及直销相关知识的学习,努力钻研,牢牢把握直销立法宗旨,深刻领会《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精神,不断提高直销行业管理水平;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的审核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学锋 
  联系电话:65395457 
  传 真:65335988 
 
 
海南省商务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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