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银行协助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银办发[1997]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未赋予其扣划上述款项的权力。据此,自1997年1月1日以后,金融机构不再协助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划客户在金融机构存款。
二、《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是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联合发布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共同遵守。但是,《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银发[1993]356号文中有关银行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扣划客户存款的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发生抵触,应自动失效。
三、根据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的规定和性质,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只有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类。商业银行通过人民银行的资金清算,均在备付金存款科目中核算。“0266汇出汇款”科目系核算人民银行办理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业务或代理兑付他行汇票,该科目内资金是人民银行的结算资金,不属于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