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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长余辉蓄光门牌工本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7 生效日期: 2006-01-17
发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2006]14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门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穗公装〔2005〕260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门(楼)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35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市(含:增城市、从化市)长余辉蓄光门牌工本费收费标准按每平方厘米0.15元收取。门牌工本费包括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税金等费用,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长余辉蓄光门牌必须严格按申报的标准制作,如有变更须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二、长余辉蓄光门牌工本费收费范围包括: 
  1、首次申领门牌的。 
  2、因损坏、丢失需要重新制作门牌的。 
  3、单位或个人需变更门牌且经公安部门确认的。 
  三、没有使用长余辉蓄光门牌的区和县级市,门牌工本费仍按我局《关于广州市门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22号)的规定执行。 
  四、门牌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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