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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8 生效日期: 2001-11-28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厅投资[2001]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9月14日以国家经贸委第23号令发布实施。这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政策、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准入制度的重大措施,对确保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安全性、规范性、科学性,提高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为试行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做好准备均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实施《资质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抓好实施,逐步规范和培育投资咨询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新的投融资工作的支持系统。

  二、自2002年5月1日起,各地经贸委在办理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或登记备案、减免税手续时,要严格执行《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以及投资项目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标底审查单位的资质。
  今后凡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已经具有其它领域咨询资格,过去曾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过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资质,方可开展相应业务。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或违规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要予以相应处理。国家经贸委将不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三、资质申请和评审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须按《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或《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等级(预备)申请表》,报送有关初审单位。
  (二)初审。各地经贸委(经委)和中央管理企业按《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单位有关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认定。在各地经贸委(经委)和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基础上,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体评审认定。
  (四)公告。在全国性的报纸、杂志和国家经贸委网站(www.setc.gov.cn)上预公布,30天内如无异议,即颁发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资质证书。
  (五)资质认定每年进行2次,申请单位在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前向初审单位提交申报材料。2001年资质申请自2001年11月15日开始,申请期延长至2002年2月15日。

  四、取得资质等级预备证书的咨询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按照《资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五、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年审、复审和资质升级的规定另行通知。

  六、报送单位: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93027、63193044、63193065
  传真:(010)6319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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