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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对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实行特派员或联络员制度等事宜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7 生效日期: 1997-05-0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7]275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
  你行《关于地方审计机关是否可以对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实行特派员或联络员制度并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的请示》(桂银报字[1997]第38号)收悉。 国家审计署根据其《关于调整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审计范围的通知》(1993年8月27日发布)第一条规定,已经收回对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授权,由国家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审计。所以,地方审计机关不宜再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派驻特派员或联络员以及指导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内部稽核监督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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