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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2 生效日期: 2006-01-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6〕9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发〔2006〕9号 
 
宝鸡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字〔2005〕3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陇县东风镇等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宝鸡市辖区、各县、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六、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七、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制定宝鸡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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