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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票解付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5 生效日期: 1997-03-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11号
中国农业银行法律顾问室:
  你室1997年3月21日《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万县市支行500万元汇票解付行为是否违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没有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汇票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汇入行申请解付时,汇入行应按有关规定审查。审查无误后,应该为收款人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汇票款项的解付。
  你室请示中所涉案件发生在1985年9月,根据当时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票汇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龙宝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万县市支行,以下称农行万县市支行)在为四川省万县为民公司办理汇票解付过程中,在“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为其开立存款账户,即“ 594-70”账户,并将票款解入该账户,符合银行结算制度,属于合法、正当的解付行为。
  二、根据“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结算原则,四川省万县为民公司将汇票票款解入在农行万县市支行的临时存款户后,票款的使用由四川省万县为民公司自行支配,是否转至汇票票面上账号一栏中批注的“转万县56005”或者其他单位,由其自行决定。该汇票上关于账号的批注“转万县56005”对汇入行没有约束力,汇入行只能根据汇票收款人委托办理转汇,不能自行决定转汇。如果汇票收款人申请转汇,需要按《中国人民银行票汇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另行填写有关转汇凭证,重新办理汇款手续。
  因此,我们认为农行万县市支行办理该笔汇票的解付结算是正确的,并无不当之处。农行万县市支行已经将汇票票款全额解付入汇票收款人账户,没有造成票据权利人的任何资金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汇票付款人与收款人因购销合同关系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购销合同各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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