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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国庆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3 生效日期: 2008-09-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经委、各商业集团公司
  2008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做好国庆工作精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地做好国庆市场供应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货源充沛和物价稳定,让人民群众欢度佳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丰富节日市场供应,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2008上海购物节(9月13日至10月5日)各项活动正在全面展开,成为市、区商业繁荣节日市场、扩大综合消费、促进商旅结合的重要抓手。各区(县)经委、有关集团公司和行业协会要集中精力,确保购物节活动成功举办。要抓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落实货源、确保供应。要根据节日市场需求和地区消费特点,增加名特优新适销商品品种,严禁在节日期间突击涨价、变相涨价。各区县批发交易市场、生鲜超市、标准化菜场要发挥市民“菜篮子”作用,保障各类主副食品节日供应,做到质量可靠、品种丰富、配送及时、价格稳定、服务热情。同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职责,加强重要储备商品管理,随时应对市场变化,确保节日市场繁荣。
  (二)是提倡诚信经商、依法促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倡导诚信兴商、文明促销,提升商业服务水平,加强商业诚信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创建活动,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经营秩序的整治和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便利的购物环境,展示本市商业文明、优质的窗口形象。
  二、加强监管,严格把关,确保食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一)是完善市场巡查制度。各区(县)经委要会同食品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零售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乳制品、肉类、蔬菜、豆制品、酒类等质量检测,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坚决防止含有三聚氰胺、“瘦肉精”及农药残留超标的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二)是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区(县)经委要严格遵照有关工作要求,坚决做到“场内定点,场外禁止”。加强对区域内活鸡批发交易市场和零售市场的检查,严格执行“三隔离”措施和落实定期休市、消毒、索证验证等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力和实效,确保食品安全。
  (三)是规范超市现场食品加工。零售企业要加大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渠道、包装质量、加工卫生环境等的自查力度,对不合格产品坚决予以销毁,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确保消费安全。
  (四)是加强生活服务业监管。对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领域,开展重点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卫生安全,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五)是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营销安全工作。各区(县)经委和有关企业要会同安全主管部门,加强商场、市场和餐馆等消费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同时,加强国庆期间组织重大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充分考虑大型促销等活动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加强协同防范,完善应急预案,确保营销活动安全。如发生食品质量和消防、消费、营销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我委值班室,电话:23112684。
  三、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掌握节日市场动态
  各区(县)经委、有关集团公司要按照商务部节日市场监测要求,落实节日值班人员,认真分析市场供求、价格走势,关注市场消费热点,做好国庆期间上海400家零售、餐饮、服务企业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确保在10月5日中午12点之前将销售情况和市场动态汇总、报送经济运行处。同时,督促重点直报企业共同完成两项项监测工作:一是做好上海购物节期间200家重点流通企业每周销售情况直报工作,确保9月28日、10月5日最后两次报送工作顺利完成。二是做好国庆期间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的重点企业日报工作。 上海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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